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资料有哪些?
1.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份;
2.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立项文件 ;
4.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6.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应招标的工程提供);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8.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备案、安全、质量;
9.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10.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11. 建设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它材料;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怎么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
1、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要满足的条件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后不能不按期开工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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