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455号令)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办理材料: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